冯定雄律师亲办案例
贵州某建筑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签名与单位公章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冯定雄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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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1月,贵州建筑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贾某成都的张某签订了一份100万的借款合同,约定由张某提供100万的借款并约定了到期不偿时借款人需向贷款人支付30万的违约金,借款日期已到,但是借款人并未偿还该款,借据上有分公司负责人贾某的签名和手印但无分公司的公章张某将贵州某建筑公司成都分公司及负责人贾某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分公司负责人的签名与分公司公章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是否有效?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上只有分公司负责人贾某的签名,并没有加分公司的公章,表明分公司并未认可合同内容,因此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分公司负责人是代表分公司单位洽谈业务,其在民事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就与盖具分公司单位公章的行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为有效合同,该分公司应严格履行合同。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阐述如下: 

    其一,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在法律上的意义是指依法代表该组织、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分公司负责人等),分公司负责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分公司对外行使职权,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视为分公司的行为,法律后果由企业、单位承担。因此,分公司负责人只要是代表分公司单位洽谈业务,其在民事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就与盖具单位公章的行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责任应由分公司承担,分公司应该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以未加盖公章为由否认合同效力,拒绝履行合同。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是生效。\"本案中合同,虽然分公司只是由其负责人签字而未盖公章,但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分公司负责人有权在合同上签字表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分公司负责人既然在合同上签字就表示了分公司对此份借款合同的认可。只要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合同,即应严格履行合同。 

    最后,事实上,张某已经开始履行借款合同,向分公司借款分公司负责人接受了借款,合同早已生效,不存在合同无效之说。现在借款已经到期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并未有偿还的意思,是单方违约的行为。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解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负责人是分公司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代表分公司签署协议,是负责人的法定职权负责人对借款合同的签字被视为履行公司职务的一种行为除非分公司签订的是保证合同。即使分公司负责人超越职权,根据《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贾某的借款行为有效并且是代表分公司的行为,其返回借款100万及其利息30万的行为首先由分公司的财产清偿,财产不足清偿是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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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冯定雄
  • 执业律所:
    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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